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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张×的户籍所在地虽为北京市东城区×,但被告张×在本案起诉前在北京市延庆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北京市延庆区×是被告张×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张×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被告张×提出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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