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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牛中心(以下简称奶牛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4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李**于1989年7月调入奶牛中心工作,2007年5月1日退休。李**多次向奶牛中心反映要求补交或支付养老公积金(即养老保险),奶牛中心一直推托。经李**查询,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单位划转为零,支付给李**的少计算了287.5元。同时,李**属于高工,应支付给其书报费、工龄费、交通费和独生子女费等。李**自2008年起每年都在主张上述权利。2012年8月12日,李**曾经向奶牛中心的张**、李**、黄*写过关于索要书报费、工龄费、交通费和独生子女等费用的信件。李**通过挂号信函,于2014年5月1日和2014年6月29日,向奶牛中心主张过权利。以上均能证明李**一直在向奶牛中心主张权利。李**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于2007年4月即办理了退休手续,其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为2007年之前的相关费用,而李**于2013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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