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新疆分院与被告西安中交公路**限公司、中交第一**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省**新疆分院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新疆分院撤回对被告西安中交公路**限公司、中交第一**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3.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736.95元,由原告江西**新疆分院承担,剩余5736.95元本院退还原告江西**新疆分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