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隋**与姚**、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玲诉被告姚**、张**、青岛**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张**、青岛**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对被告姚**、张**、青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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