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玲诉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姚**、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姚**、张**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姚**、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