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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李**、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李**、李**称:被申请人与三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近年来,申请人发现母亲李*英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缺乏正常思维、判断能力,生活无法自理,正常生活出现了严重问题。现申请宣告李*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李**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四女,即长子李**、次子李**、长女李**、次女李**、三女李**及四女李**。李**患有XX病数年,行动能力受限。

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李**对鉴定意见均不持异议。

另查,三申请人立案时申请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鉴定意见将申请事项变更为宣告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李**的精神状态及司法鉴定意见,李**、李**、李**申请宣告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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