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甄**担任审判长,法官肖*、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本院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