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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李**、张**、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李**于1995年达成的换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申请人应享有争议房屋的份额。(二)二审法院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前一周被上诉人均提出了调解方案,但一周后开庭,法官未提及调解方案。审判长在庭审中向旁听人员询问,并将答复录入笔录及作为审判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审判长在庭审中多次向申请人施压,申请人拒绝调解后,又向申请人一方询问很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三)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表述中自相矛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换房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与事实严重不符。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83年7月,由李**主持,李**、李**、李**签订分家单后各方已履行多年,并形成各自的宅院,该分家单有效。此后,李**、李**在各自形成的宅院之上享有各项权利,其有权处置各自院落。李**、李**于1995年签订换房协议,已明确约定诉争的52号院归李**所有。现李**要求继承分割该院落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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