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瀛**限公司与周**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瀛**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司)被告周**、枣庄**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瀛**司诉称:原告系专业物流公司;被告周**购买东风牌货车一辆(车牌号鲁D06106、鲁D0670挂、发动机号69561996),挂靠在枣庄**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名下,长期在原告处承运货物;2013年4月10日,原告委托被告周**运送一批货物,应于2013年4月12日运抵南京,其中一件货物为托运人高**委托原告运输的12件11吨电缆,价值60多万元;被告承运后非但没有将该电缆按时运至南京,反而将其私自占有,拒不交付接货人或原告;高**在法院起诉原告,原告已先行赔偿并取得托运货物债权;周**挂靠的枣庄**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系枣庄**限公司备案的分公司。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483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瀛**司已于2014年6月13日就同一事实以侵占罪在本院立案,且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瀛**司可视该案结果再行决定依法行使其相应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瀛**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