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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4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第一、我已充分举证证明了加班的事实存在。二审法院未完全支持延时加班费、周末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二、通**公司应举证证明其未非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未判决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二审法院未判决通**公司向我支付未缴社会保险的赔偿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的存在,对于其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黄**主张通益盈公司因其怀孕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违法解除事实。一、二审法院驳回黄**要求通益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黄**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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