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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18时4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风芳园公交车站前,杨**步行由东向西横过道路,适有张**驾驶津PX号车辆在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该车前部与杨**身体接触,导致杨**受伤,车辆受损。因张**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且未确保安全,杨**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与杨**负同等责任。

张**主张修车费6500元,提供了北京页川**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3000元的修车费发票及结算单。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修车费发票、结算单、行驶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认定张**与杨*甜负同等责任,故对张**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杨*甜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现张**主张的修车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修车费六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张**已预交),由杨**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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