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宁广**限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因与被申请人湖**发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张**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宁广**限公司、南宁**总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