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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会、国务院国有**机关服务中心、国务院**理委员会机械离退休干部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孟**主张权利超过二十年及孟**未积极主张权利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孟**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2013年7月起继续计算。孟**提起的相应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2013年7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既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期。孟**提出的安置人事档案、补缴社会保险、补缴住房公积金、享受离退休待遇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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