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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北京欣**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与被申请人北京欣**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9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5日,吕*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协议中再审申请人的签字并非再审申请人所签,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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