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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菱**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聚菱**司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聚菱燕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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