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诉被告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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