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菱**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1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聚菱**司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聚菱燕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