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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殿国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3月25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石**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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