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辽阳分行与辽阳贺**有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辽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分行”)与被执行人**心有限公司、张**、李**、张**、王**、来宝东、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民法院(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辽宁**民法院申请执行,辽宁**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辽执二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中国工商**辽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分行”)的上级主管行中国工商**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工**省分行”),于2015年11月20日与中国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签定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其对辽阳贺**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至华**司,华**司受让了上述债权。2015年12月3日,双方在《辽宁日报》15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确认华**司已经享有该债权。2015年12月28日,华**司与瑞华国**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华**司将其对辽阳贺**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至瑞**司,瑞**司受让了上述债权。2016年1月19日,双方在《辽宁日报》5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瑞**司享有该债权。由于工**分行的债权被工**省分行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转让给华**司、华**司又转让给瑞**司,而变更所需的相关手续没有齐全完备,因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辽阳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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