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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天津**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票据号码xxx;出票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收款人天津大港**限责任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昆**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天津**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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