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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京鄚与任京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京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京鄚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均由任京鄚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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