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于2016年1月9日20时许,在朝阳北路白家楼桥下,醉酒后驾驶“沃尔沃”牌小汽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曹*被当场抓获归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曹*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曹×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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