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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有限公司与中关**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公司因与被上诉**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原审被告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7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公司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6829元,由北京博**有限公司、刘**、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北京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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