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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与赵**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刘**与被上诉人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0月12日、陈*于2015年10月1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陈*、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陈*负担四百元(已交纳);由刘*负担四百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赵*负担二百二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陈*负担五百一十二元、由刘*负担五百一十三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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