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满懿(上海)房**北京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及满懿(上海)房**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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