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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满懿(上海)房**北京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及满懿(上海)房**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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