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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边宇阳、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为与被上诉人李**、洪**、边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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