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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塞尔**有限公司与北京**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塞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事务所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塞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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