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006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张**在对外提供进口鸽子运输服务的过程中,以北京泰**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斯德米公司)的名义委托北京华北通运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比利时产、荷兰产比赛用活体信鸽等货物。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间,张**在明知进口货物的申报进口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使用虚假的进口货物发票等报关单据,向北**关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申报进口1.1万余只比赛用活体信鸽等货物。经北**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260万余元。

被告人张**于2013年8月22日被北**缉私局查获归案。案发后冻结在案张**及其女儿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以及张**名下证券账户内的广誉远股票164990股、亿纬锂能股票16800股。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吕*、乔*、王**、张*等人的证言,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进口合同、发票,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电子数据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采用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张**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案扣押冻结款物,应依法处理。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从张**处扣押冻结的财物可弥补部分偷逃应缴税额,故可对张**酌予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应缴税款人民币三千二百六十万七千五百四十五元三角一分,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款物及股票变价后折抵税款;扣押在北**关缉私局的物品依法处理(附清单)。

二审请求情况

张**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引用的第27项证据不能证明张**明知进口鸽子的真实价格;张**没有故意隐瞒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犯罪故意,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张**的辩护人向二审法庭提交了凯*书写的证明,拟证明张**不知道进口鸽子的真实交易价格。

张**的辩护人还向二审法庭提交了安*书写的证明,拟证明安*运往中国的每只鸽子的价格在5至10欧元之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惟原判量刑需要结合张**犯罪的情节及在二审期间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等因素重新考量。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事实和定罪部分,对量刑部分公正处理。

检察员向二审法庭提交了赖*书写的声明书,拟证明张**在2013年7、8月和赛鸽天堂网商谈私下解决赛鸽报关的问题;赛鸽天堂网多年来一直在鸽箱中放置价格认证书;张**曾经向赛鸽天堂网要求不要在鸽箱中放置价格认证书。

检察员还向二审法庭提交了尼*书写的证词,拟证明赛鸽天堂网与张**的合作过程;张**明知欧洲赛鸽的真实价值;张**曾经到比利时要求赛鸽天堂网不要在鸽箱中放置价格认证书;张**曾经与赛鸽天堂网商谈私下解决赛鸽报关的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间,张**在对外提供进口鸽子运输服务的过程中,以泰**公司的名义委托华**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比利时产、荷兰产比赛用活体信鸽等货物。其在明知进口货物的申报进口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使用虚假的进口货物发票等报关单据,向北**关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申报进口1.1万余只比赛用活体信鸽等货物。经北**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260万余元。

2013年8月22日,张**被北**缉私局查获归案。案发后,冻结在案张**及其女儿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以及张**名下证券账户内的广誉远股票164990股、亿纬锂能股票16800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吕*(华**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年开始,其帮助张**代理报关进口鸽子。华**公司与泰**公司是一种合作关系。一直都是以泰**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华**公司作为代理报关公司来给张**代理进口鸽子。实际上是张**直接找其公司,其再把泰**公司介绍给张**。在每次进口前,其把泰**公司固定格式的空白合同发给张**,张**再把签署好的合同扫描件通过邮箱发给其,同时还有发票和提单的扫描件。张**的鸽子报关价格是22或者23美元。其只知道货物来自比利时和荷兰,不清楚具体情况。张**是以个人名义进口鸽子的。涉及的代缴税款、报关报检代理费、提货费、杂费,张**会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付给。

2、证人臧*(华**公司报关员)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4月下旬开始在华**公司作报关员。其所知道的进口鸽子一般都是张**的,没有见过其他人进口过鸽子。报关单上一般显示经营单位和货主单位都是泰**公司,但鸽子实际上应该都是张**进口的。

3、证人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华北通运公司的经理吕*说,有一个叫张**的人要进口鸽子,需要利用其公司名义进行网上申报,其公司就成为张**的代理进口方。其不认识张**,也不清楚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进口票数、进口地、申报价格等情况。其实际上已将公司经营权全部交给了吕*,公司公章也放在吕*那里。

4、证人伊*(比**鸽天堂网即PIPA网中国区客户经理)的证言,证明PIPA网的主要经营模式是由市场销售部门从各地收集鸽子信息或者有人推荐鸽子到网站,再把认为不错的鸽子放到PIPA网上拍卖,起拍价一般是200欧元,每只鸽子的最后定价都不一样,有买家看中鸽子就给PIPA网付款。PIPA网找到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负责比利时段的运输,是凯*介绍的,与凯*做业务大约有三四年了。凯*就是为张**和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牵线,张**说能在中国进口鸽子,让凯*找一个能在比利时办出口的公司,凯*就找到上面那家公司。买鸽子的人除了向PIPA网交付鸽子款之外,还要另交每只鸽子99欧元的运费。PIPA网代收运费后转给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就负责把鸽子从比利时运输到北京的张**手里。99欧元里包含从比利时起运到北京机场有人取鸽子为止。由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负责报关出口,PIPA网提供运输清单,包含鸽子脚环号,数量,价格等信息,还有发票,发票上的价格是真实的成交价格。5000欧元以上的鸽子随货放价格认证书,5000欧元以下的如果客户有要求也提供价格认证书,每次运输都会将血统证和价格认证书放入笼子里,除非有客户要求以邮寄方式交给货主。运输公司用鸽子的真实成交价格向比**海关申报。其通过运输公司了解到99欧元里,运输公司拿20欧元左右,40欧元给凯*,剩下约40欧元给张**。张**和凯*应该是商业合作伙伴、朋友。PIPA网和张**没有直接联系,只和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联系。其只知道张**在中国负责鸽子的清关,鸽子到北京后,中国的客户就会到张**手里取鸽子。客户从没有和PIPA网商定过关税问题,PIPA网和鸽主都认为交的99欧元包括了所有的费用,因为张**运了几年没有发生过问题。2012年,PIPA网有一只25万欧元的鸽子卖出,张**发现这只鸽子是通过他运输的,为此事来比利时与PIPA网见面,要求PIPA网不要在鸽子运输箱内标明鸽子的价格。张**说附这些鸽子的价格,他会遇到麻烦。

5、证人乔*(比×**口公司老板)的证言,证明其公司经营买卖鸽子事务,相当于一个中介公司,客户买的鸽子都是比赛用的鸽子。当确定买家后,其公司会联系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负责运输,该公司是凯*介绍的。其与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之间的运费收费标准是每只鸽子99欧元,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会负责将鸽子运到中国的鸽主那里。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直接将运费打给运输公司,并将发票、脚环号清单等相关资料发给哈**公司,发票中的价格是所有鸽子的总价,单价只有其自己知道。客户需要给其公司付鸽子本身的价格和每只鸽子99欧元的运费。鸽子运到中国由张**负责向海关报关,具体怎么申报的其不知道。张**是否明确知道鸽子实际成交价格其不清楚,但鸽子的进口申报成交价格都是每只23美元,其认为张**凭这么多年的经验,有能力知道鸽子的单价高于每只23美元。

6、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07年,其因为找张**运输鸽子而认识。张**是鸽子界的名人,当时主要是去欧洲买鸽子回来卖。2008年后,张**在运输鸽子方面更加出名。张**和凯*合作,凯*在比利时负责发货,张**在中国负责收货。张**应该不知道PIPA网鸽子的详细价格,但是肯定知道PIPA网的鸽子很贵。PIPA网的鸽子属于鸽子市场的高端品种,是行业公认的,平均价格是每只2000多欧元。PIPA网还会将公司宣传手册发给国内鸽主,上面有每只鸽子的平均价格,拍卖会的每一只鸽子的出价记录和最后成交价格都会在PIPA网公开。据其了解,自赛鸽从欧洲进口开始,进口价格至少在几百欧元,十几年前就是这个价格。其和张**聊天的时候,张**曾说到2011年冬天,因为PIPA网拍卖的一只鸽子通过张**运输到了中国,后来张**为此事去比利时告诉所有运鸽子的卖主,声明以后在运输鸽子的时候,不能把含有价格的质量认证卡片放在箱子里,可是PIPA网的人不听。

7、证人马×的证言,证明其从2008年后在张**那负责饲养鸽子,张**自己在家养了1500多只信鸽,从小就爱好养鸽子。张**进口的鸽子大部分都是别人的鸽子,也有自己买的鸽子,但数量很少。其不知道进口鸽子的具体价钱和流程以及怎么卖给别人的。张**还有鸽界广告公司,但鸽界广告公司原来是做杂志的,现在也没有什么业务。2013年7月27日进口有一批大概2000多只鸽子,提鸽子的人把鸽子提走之后,张**说还剩下400多只,如果隔离箱里有信封的,全部给带回去。其在把鸽子放到鸽棚的时候,把隔离箱最上面放的信封给拣出来,这些信封是白色的大信封,左上角画着一只鸽子,写着英文的PIPA。其把信封拣出来交给了张**。其之前也见过信封,见到这类信封都交给张**,这种信封也不常见。2010年左右进口鸽子业务开始频繁。从2008年起张**每年都去参加廊坊国际鸽展,主要去谈鸽子运输方面的事情,有外国人参加,张**可以直接跟外国人交谈,也有从展会上带回鸽子拍卖方面的宣传册和杂志。

8、证人唐*的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开始给张**开车。张**从小就喜欢鸽子,在赛鸽圈里有点名气,好像是信鸽协会会员。张**的工作主要就是国外卖鸽子的公司组织好鸽子,把鸽子交给运输公司,再运到中国,张**负责鸽子的报关、报检等工作,再把鸽子交给货主。据其了解,运输鸽子业务是张**一个人的生意。张**有一个鸽界广告公司,还做过鸽子方面的杂志,运输鸽子生意和鸽界广告公司没有关系。

9、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在鸽界广告公司任出纳,是2008年初就去张**的公司做事的。张**除了经营鸽界广告公司,就是做运输鸽子业务,但运输鸽子和公司没有联系,都是张**自己在操作,进口鸽子用的资金来自张**的个人账户。其负责操作公司的账户,能确定张**没有用公司的账户做运输鸽子业务,公司没有收入,为了通过年检,会计公司会作出一些营业收入,交点税。

10、证人赵*的证言,证明其是2009年在鸽界广告公司工作的,老板是张**,办公地址就在张**的家里。张**还有运输鸽子的工作,是他自己弄,和公司没有关系。《鸽界》杂志其只负责设计、排版,内容都是张**负责。《鸽界》杂志主要内容是介绍赛鸽的知识和信息,还有刊登赛鸽拍卖信息,有些文章是张**自己写的,刊登的一些信息是张**提供的。赛鸽的圈子很小,其之前也在有关赛鸽的公司待过,知道赛鸽的身价很高,不同于寻常的家鸽。其见过凯×来过张**家。《鸽界》杂志的每一期做好后,张**都会审阅。张**还从鸽展上拿来过国际名鸽专集和拍卖会宣传册,让其参考上面的版式给《鸽界》杂志做参考。

11、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其找张**买过一批50只观赏鸽,是2013年8月22日入境的。张**讲这批鸽子是国外进口的。赛鸽远远贵于观赏鸽,观赏鸽价格便宜。其一共向张**支付了12.5万元人民币,含关税、运费和买鸽子的钱,运费大概是每只鸽子100欧元左右,鸽子价格大概每只200欧元。张**说每只鸽子大概值2000元人民币。

12、证人田*的证言,证明张**帮其把信鸽运回国内。购买信鸽后都是由卖方那边也就是比利时方面负责帮助运输信鸽,以往其购买信鸽有好几次都是张**帮助运输的。其不清楚张**如何将信鸽进口报关,联系张**运输信鸽的是比利时那边。其知道进口信鸽要缴纳税款,但不知道具体缴纳多少,因为其每只信鸽就支付100欧元,包括了所有费用,由比利时卖方负责联系把信鸽运进国内。

13、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其通过PIPA网上拍卖购买了6只鸽子,总共价值人民币120万元左右,货款支付到国外PIPA网的银行账户,购买鸽子后PIPA网找张**帮忙报关进口。张**在北京信鸽界挺有名气的,因为做信鸽的运输进口,玩鸽子的人都听说过。北京运输进口鸽子的应该就是张**一家。张**运输进口鸽子是每只100欧元费用,负责把鸽子从比利时运到北京,费用全部包括在里面。

14、证人左×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中旬,其去比利时找到了一个朋友凯*。凯*带其到一个养鸽场,其在那里一共购买了36只鸽子,总共花费7000多欧元,直接把现金给了鸽主,同时其还按照每只鸽子95欧元的标准,将运费付给了凯*,这些鸽子大概花费1万欧元左右。2013年8月22日,这批鸽子运到北京,张**打电话让其去取鸽子,后来听说张**被海关抓起来了。其和凯*最早是在2011年河北廊坊举办的鸽展上认识的,凯*应该是比利时一个比较大的中介商,专门给别人介绍买鸽子,同时还有自己的信鸽杂志。凯*还负责欧洲鸽子向中国的运输,收取每只鸽子90多欧元的费用,这里面包括国际运费以及相关关税等费用。凯*联系运输公司将鸽子运到中国之后由张**负责进口通关,张**现在专门负责帮别人运输进口鸽子,与凯*应该是合作关系。张**做鸽子的运输报关至少有七八年了,虽然张**只负责运鸽子,但是也和鸽友打交道,大家相互之间都会聊自己买鸽子花了多少钱,而且张**和凯*是合作人,凯*很了解行情。PIPA网的鸽子一直是通过张**运输进口到中国,北京只有张**能进口鸽子。

15、证人高*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张**。张**从事从境外到中国的鸽子进口事宜。2008年,其在张**那买了8只比利时“真森”鸽子,花了大约20万元人民币。

16、中华**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进口合同、发票、箱单、提单、委托报关协议、北**关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书证,证明2011年1月22日至2013年8月22日间,泰**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委托华北通运公司以23美元单价,申报进口23票货物,累计从比利时、荷兰进口活体鸽子共计3.6万余只,并已根据申报进口总价缴纳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17、比利时赛鸽天堂网PIPA网、比×**口公司提供的发票、出口报关单、说明材料、比利**使馆出具的照会等材料,证明比×**口公司作为发货人于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委托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出口共计6959只鸽子以及上述鸽子的实际成交价格;比利时赛鸽天堂网PIPA网作为发货人于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委托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出口共计3739只鸽子以及上述鸽子的实际成交价格。

18、进口信鸽实际购买人徐×、安*、孙*、郭*、张**、梁*、郭*、朱**、左*、马*、朱**、冀*、黄*、刘*提供的申请书、发票、海关抵押金专用收据等材料,证明上述14名买主从比利时等地购买共计784只鸽子并委托张**运输至国内以及购买鸽子的实际成交价格、案发后缴纳抵押金人民币19万余元等情况。

19、中华**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京关核税2013-206号),证明涉嫌走私的401只鸽子(PIPA网),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504654.72元。

20、中华**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京关核税2013-220号),证明涉嫌走私的3338只鸽子(PIPA网),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388904.96元。

21、中华**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京关核税2013-253号),证明涉嫌走私的6959只鸽子(比**进出口公司),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566673.94元。

22、中华**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京关核税2014-003号、京关核税2014-007号至019号),证明涉嫌走私的784只鸽子(徐×2只、安×258只、孙×2只、郭*98只、张×298只、梁*36只、郭*22只、朱*28只、左×34只、马×11只、朱*312只、冀×6只、黄×21只、刘*176只),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47311.69元。

23、侦查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证明北京**侦查员于2013年8月22日对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郁金香温泉花园南门东侧院的住所兼办公室进行搜查。从现场起获并扣押有:信鸽身份材料(标有价格、白色信封PIPA包装、身份信息)83袋、信鸽身份材料(透明塑料文件袋包裹、身份信息)1袋、苹果一体机(白色、鼠标、键盘、CMTIID:2013AJ0123)1台、电脑主机(清**主机2台、黑色;Pioneer主机1台、黑色;HP主机1台、银灰色)4台、保险柜(未开启、YONGFA)1个(已发还)、手机(三星、NOTE2、黑色)1部、手机SIM卡(全球通、蓝色、139XXXXXXXX、小*)1张;财务凭证32本;《鸽界》杂志7本;凯×宣传册1本;《国际名鸽专集》3本;名鸽拍卖宣传册等21册。

24、《鸽界》杂志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2006年张**在自己编办的《鸽界》杂志上发表的署名文章称,到比利时著名赛鸽家英**家买鸽子绝不超过350-400欧元。2006年《鸽界》上广告,佛×父女(比利时养赛鸽人)提供种鸽委托北京**公司在中国销售,每只加运费售价人民币3000元。比利时、荷兰种鸽以正常销售价格的50%销售,每只人民币1200-4000元。

25、北**缉私局从张**家中起获的进口比利时PIPA赛鸽的质量认证书,证明每只赛鸽的价格从几百欧元到十余万欧元不等,远远高于张**向海关申报的每只23美元价格。

26、电子数据鉴定书表述的鉴定意见,证明张**通过MSN与凯*聊天时提及荷**航空的机票大概1500欧元,相当于7只鸽子的价格,即每只鸽子价格200欧元。另提及脚环号为B06-4142749的鸽子不能由哈**比利时货运分公司承运,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这只鸽子非常贵,不想冒险,即使要运也要买家从真实价格中支付10%的保险费和30%的税费。

27、张启文网上署名文章《闲言碎语(一)》反映的内容与《鸽界》杂志上刊登的文章内容一致。

28、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8月22日,首都机场海关物流处关员在查验鸽子的过程中,将张**约谈至物流查验现场。侦查员在海关物流查验现场将张**抓获,其拒不承认自己在进口鸽子过程中涉嫌走私犯罪。当日,北**缉私局决定对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侦查。

29、户籍证明,证明了张**的自然情况。

30、北京天使之约**限公司、北京鸽**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北京天使之约**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股东有张**、张*,法定代表人为张**。2005年12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鸽**任公司。

31、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是王**。

32、华北通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5日,法定代表人是黄×2。

33、冻结张启文华泰证券账户资金的转出材料(广誉远164990股、亿纬锂能16800股),证明2013年10月21日冻结时资产总值人民币5090150.91元。

34、冻结张**商银行存款的书证,证明人民币6878.36元、美元18.05元被冻结。

35、冻结张**商银行存款的书证,证明人民币6527121.6元被冻结。

36、张**的供述,证明其从1998年开始做鸽子进口运输,2000年左右认识的比利时人凯*,后一起做鸽子进口运输的事情。国外运输公司是凯*找的德国**输公司。国内鸽友从国外买鸽子,交给运输公司,其主要负责在国内找报关公司将鸽子通关进口。进口鸽子都是买家直接找的卖家,其只做运输。**德公司负责在比利时与销售鸽子的网站、公司、个人联系,把要运往中国的鸽子收集在一起,作为国外发货人统一运往中国。其根据凯*发来的鸽主信息在国内发放鸽子。运输的鸽子中包括信鸽、观赏鸽。运费从每只50欧元涨到现在的每只80至90多欧元,具体费用包括从国外运到北京,鸽友从其手中提货,中间的所有费用,也包括报关、报检的费用。其找的华**公司的吕*报关,其还需要一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吕*告诉其用的是泰**公司的资质。通关后吕*告知总费用,其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费用,与其公司没有关系。报关用的单据是凯*给的,发票价格一般都是比较固定的,在每只23至25美元,该价格是运输公司和国外卖鸽子的人商量后得出的一个大概平均价格,给其看过,其觉得没有问题,海关申报可以通过,因为每只鸽子的价格有高有低,进口数量多,如果把每只鸽子的价格都列在发票上面,恐怕得有厚厚一沓,所以就想着一个笼统的平均价格进行申报。报关用的所有单据都是哈**公司的凯*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其的,其再转发到报关公司的邮箱。凯*给其的发票是凯*制作的。其开始按每只鸽子23美金的价格申报大概有3年左右了。从2011年至2013年间进口了30次左右的鸽子,每次大概进口几百只到2000多只不等。其只是每只鸽子收99欧元运费,自己大概每只鸽子挣40欧元左右。北京口岸从欧洲进口鸽子的就其一家。运输费最早按每只55欧元的标准向国外卖家收取,现在调整为每只89至99欧元,都是其和凯*、哈**公司一起商定的。凯*和哈**公司大概收取不到25欧元的费用,其余是其费用。

以上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向二审法庭提交的凯*书写的证明,经查,在案证据虽不能证明张*文明知每只鸽子的真实交易价格,但能够证明每只鸽子的真实交易价格不是23美元,且远远高于23美元的报关价格,凯*书写的证明不能否定张*文走私行为性质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向二审法庭提交的安*书写的证明,经查,安*销售的鸽子并不在本案认定的事实当中,安*书写的证明不影响对张**走私行为性质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张**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不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张**伙同他人,明知进口的每只鸽子的价格并非都是23美元,而且很多鸽子高于此价格,仍然按照每只23美元的价格报关,偷逃关税达到人民币326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的关税损失,其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张**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张**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引用的第27项证据不能证明张**明知进口鸽子的真实价格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引用的第27项证据仅能证明鸽子买主应当交纳的运费的数额,不能证明张**明知进口鸽子的真实价格,本院对该项证据不予确认,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对于检察员向二审法庭提交的赖*书写的声明书与尼*书写的证词,经查,二人证明的内容与在案确认的其他证据证明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检察员所提结合张**犯罪的情节及在二审期间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等因素对张**量刑重新考量的出庭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张**实施走私的行为是买卖、运输、进境等中的一个环节,是走私行为环节中的一部分,张**应当承担与其相适应的关税追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相应部分不妥;二审期间,张**对司法机关调查其他犯罪案件具有协助作用,可对张**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故对检察员所提该项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张**在二审期间对司法机关调查其他犯罪案件具有协助作用并结合本案偷逃关税的责任人众多,且从张**处追缴的财产远远超过其非法所得等具体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同时依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判处罚金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69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人张**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应缴税款人民币三千二百六十万七千五百四十五元三角一分,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款物及股票变价后折抵税款;扣押在北**关缉私局的物品依法处理(附清单)。

二、上诉人张**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税款人民币三千二百六十万七千五百四十五元三角一分,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款物及股票变价后折抵税款;扣押在北**关缉私局的物品依法处理(清单附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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