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天津**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王**和刘**与王*、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王**与王*、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昆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刘**与王*、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富通**限公司与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塞尔**有限公司与北京**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长春市锦华市场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