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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谌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于2015年10月27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城大厦对面路边,以人民币6250元的价格向郝×出售发票3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被告人董*于当日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董*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系犯罪未遂,董*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15时,被告人董*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城大厦附近,替他人向郝*出售伪造的发票3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5万元。董*被当场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郝*、谢*、高×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家税务局鉴别发票证明,发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法制观念淡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董*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董*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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