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塞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事务所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塞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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