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均于2014年7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赵**、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灯**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赵**、北京灯**任公司各负担2.5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