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唐山宏**务有限公司、广汽**限公司、新乡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7元,减半收取2418.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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