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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等与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肖*秀诉被告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肖*秀及其共同代理人朱**,被告肖**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肖**共同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2014年8月13日,二原告与被告在新街**委员会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房屋拆迁后,被告获得的几百万拆迁款同意给付二原告各100万元人民币,三人并在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几日后,共计有437万元的拆迁款通过转账汇入被告在XX**门支行的账户。被告肖**在收到拆迁款后反悔导致我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在无法沟通的情况下,二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各支付二原告100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

被告肖**辩称,二原告不是拆迁中的被拆迁人,也不是户籍人,不享有拆迁利益,且被告的爱人不知道本案中赠与的事情,我已经通过短信的方式撤销了对二原告的赠与协议,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西城区XX号房屋(建筑面积30.1平方米)原承租人本案原被告之父,后变更为被告肖**,2014年8月13日,二原告与被告在新街**委员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协议事实:居住在XX号系西城区房**新街口管理所直管公房,该房屋承租人系肖**。肖**系有妹妹肖**、肖**二人。因该房疏解获取利益,肖**愿意给付***、肖**二人一定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肖**获取西城区XX号疏解利益,在利益中同意给付***壹佰万元、肖**壹佰万元,在签协议之后肖**将疏解款给付***壹佰万元款、给付***壹佰万元款打进他们指定的银行账号。2、肖**、肖**二人接受肖**给付每人壹佰万元。3、肖**给付***、肖**二人每人壹佰万元后,购房不足部分自己承担。4、肖**、肖**二人对西城区XX号疏解其他事项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租赁合同、短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双方达成的协议具备履行条件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补偿款,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本案双方的协议为赠与合同并已经予以短信撤销,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因该房疏解获取利益,肖**愿意给付肖美贞、肖**二人一定补偿”,结合涉诉被拆迁房屋的历史来由,本院认为,被告所述涉诉协议为赠与合同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补偿款。另,被告辩称其配偶尚不知双方签订的协议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该涉诉协议处分的并非被告在婚姻期间已经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肖**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无需其配偶同意即为有效,被告的此项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肖**支付原告肖**人民币一百万元,支付原告肖**人民币一百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被告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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