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山市丰润支行与被告卢**、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山市丰润支行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山市丰润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山市丰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中国**山市丰润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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