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清诉被告上海易**限公司、北京猎**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易**限公司、北京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上海易**限公司、北京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