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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