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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