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海*与北京新**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海艳与被告北京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京报传媒)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易海艳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新京报传媒之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艳诉称:原告于2003年10月到被告处从事驻站出纳工作,自2008年3月起与被告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到期前原告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至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被告仍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且没有给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422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新京报传媒辩称:易海*的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被告已书面送达到期续签合同的通知,但到期时易海*仍不续签,视为易海*放弃续签,因此被告不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易海*与新京报传媒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3月双方签订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劳动合员,2012年3月双方签订的2012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劳动合同约定,易海*职务为驻站出纳,工作地点为翠微零售,新京报传媒2008年1月起为易海*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1月28日新京报传媒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易海*送达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内容,海*你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将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请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赴人力资源部续签劳动合同。如你在上述《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仍不续签劳动合同,视为放弃续签权利。届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易海*于次日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易海*未到新京报传媒续签劳动合同,

2015年2月3日易海*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新京报传媒送达关于跟新京报传媒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内容我是新京报传媒的员工,编号90035,我跟新京报传媒签订的合同,到2015年2月28日到期,现要求跟新京报传媒续签劳动合同。

易**提交网页打印件内容,妞,通知一下:明天下午14时来报社107会议室,签合同,1、大家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28日到期了,需要提前一个月续签,2、现在成立了北京**有限公司,所有人员与黄马甲签合同,合同主体变更了,领导说相关福利待遇不变。请明天大家上午准时过来,收到回复。2015年1月27日。易**另提交记载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录音材料。新京报传媒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易**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京报传媒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422元。2015年7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易**的申请请求,易**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社会保险缴纳查询单,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5年1月28日新京报传媒给易海*送达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能够证明,新京报传媒通知易海*是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中并没有变更用人单位的内容;另易海*收到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没有按通知要求去与新京报传媒续签劳动合同,也就不能证明新京报传媒拒绝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对于易海*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与录音材料,新京报传媒不认可,该证据也不能证明2015年1月28日起新京报传媒拒绝与易海*续签劳动合同。故对于易海*主张的终止劳动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易海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易海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