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文**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前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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