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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与北京文**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文**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前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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