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森林**京通州经营部与北京圣德**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限公司北京通**营部(以下简称通**营部)与被告北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营部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通州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森**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吉**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八百七十三元,退还原告吉**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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