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限公司北京通**营部(以下简称通**营部)与被告北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营部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通州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森**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吉**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八百七十三元,退还原告吉**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经营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