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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号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育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一号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育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5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一号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一号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080元,由国家**育中心负担40874元(已交纳),由北京一**责任公司负担14320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40480元,由北京一**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06元,由北京一**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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