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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李*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存在有效遗嘱,且申请人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现请求依法改判,判决申请人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全部份额,享有该诉争房产100%的所有权,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作为被继承人生前未对涉案房屋立有遗嘱,李**、李**、李**作为李**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李**所遗房产有权继承。李**要求平均继承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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