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恒**限公司与被告张*、丁**、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7元,减半收取3038.5元,由原告中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