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与凌源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及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仁礼的委托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1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申请公开“凌源市(2006)18号承包经营权证地块的地籍资料、凌源市城关镇与村委会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凌源**土地总体规划”的信息。2015年5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批准文件”信息。2015年7月14日,凌源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2015)25号“凌源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就原告申请公开的“辽政地字(2014)373号土地批文的地籍资料;凌源市城关镇与村委会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其内容为:1、地籍资料属于国土部门工作中制作的管理信息,根据国土资厅发(2013)3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此信息不予公开。2、2014年城关镇与村委会已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现复印给你。3、城关**中心城区范围,此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在凌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是第八章的内容,现把此章内容复印给你。2015年7月14日,凌源**管理局对原告作出凌**(2015)20号“凌源**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就原告申请公开的“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和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信息进行了告知,其内容为:1、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告》、《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附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辽政地(2014)3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原告收到上述两份告知书及相关信息材料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温**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1日、5月5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给予原告作出答复,而是在2015年7月14日,由凌源**源局和凌源**理局对原告申请被告信息公开的事项分别予以答复告知,且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未全部答复告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将申请未告知的事项予以信息公开。原告在本院规定证据提交之日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但在庭审时提供了凌源**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对其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被告辩称

被告凌源市政府辩称,原告于2015年5月1日、5月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我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我机关将该信息公开的事项责成由掌握该信息的凌源市国土资源局和凌源**管理局予以答复处理,国土局和征收局于2015年7月14日已分别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已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法律规定由答辩人的职能部门按各自分工作出答复,不存在违法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凌源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1、凌**(2015)20号《凌源**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5日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由凌源**管理局予以答复;2、辽政地(2014)37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凌源市2013年度第3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告》、《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及照片,用以证明对2015年5月5日申请公开的信息已提供给原告;3、国土资厅发(2013)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用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1日申请信息公开的地籍资料属不公开的内容,其他申请公开的信息已提供并作出答复处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2015年7月14日,对原告于2015年5月1日、5月5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将原告申请的事项已责成凌源市国土资源局和凌源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分别予以答复处理并将信息予以提供。

原告提供的凌源**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25号“凌源**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证明对其2015年5月1日向被告信息公开的申请,由凌源**源局作出答复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凌源市政府申请公开“凌源市(2006)18号承包经营权证地块的地籍资料、凌源市城关镇与村委会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凌源**土地总体规划”的信息。2015年5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批准文件”信息。2015年7月14日,凌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告责成对原告作出(2015)25号“凌源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就原告申请公开的“辽政地字(2014)373号土地批文的地籍资料;源市城关镇与村委会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事项进行了告知答复。2015年7月14日,凌源**管理局根据被告责成对原告作出凌**(2015)20号“凌源**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就原告申请公开的“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和凌源市大河南鑫盛花园小区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信息进行了告知答复。原告收到上述两份告知书及相关信息材料后,以被告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履行法定告知答复,但已将应履行的职责责成凌源市国土资源局和凌源**管理局予以答复处理。因此,被告未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直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违法;但被告责成掌握申请公开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已作出告知答复,原告对其申请的信息已实际获取,故其要求责令被告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违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凌源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