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湛**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湛**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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