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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理中心(以下简称贝*物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存在事实不清、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错误判决,二审判决未予纠正却予以维持,应予撤销原判决。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为69300元。(二)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后,工作日常常加班,周末、法定节假日从未休息过,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支持申请人加班费的所有主张。(三)被申请人在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间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一、二审法院认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处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让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四)被申请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贵院应当支持申请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长达十五年,且即将面临退休的问题,老无所依老无所养,请贵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相关退休问题。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李**提供的录音记录,两审法院认定李**与贝*物业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正确,李**2013年12月31日之后的加班费、工资差额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而贝*物业不同意继续续签劳动合同,故贝*物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对于赔偿金的数额,两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李**入职时间为2004年11月、2013年月均工资为2105元,并以此为标准计算的赔偿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李**要求贝*物业支付加班费问题,两审法院综合考虑李**系从事保洁工作的性质、加班费发放情况等因素,对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李**要求贝*物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李**有关补缴社会保险及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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