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2010年期间,被告人张**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永合庄240号北京中材**有限公司内,捏造享有威斯顿液体壁纸相关知识产权的事实,以骗取加盟费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戴×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22000元,骗取被害人陈*人民币58000元,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8000元,骗取被害人唐*人民币8000元,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8400元。另外,张**同他人捏造享有“玩酷”玩具产品代理许可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12000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在公司并未实际出资,在工作之初并不知道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1.系自首;2.系从犯;3.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轻;4.系初犯,家庭负担沉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期间,被告人张**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永合庄240号北京中材**有限公司内,捏造享有威斯顿液体壁纸相关知识产权的事实,以骗取加盟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人民币58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供述:2009年2月我与张**共同筹办了中材**限公司,我和张**是公司股东,公司的办公地点在丰台区永合庄240号,主要负责人是张**,主要经营项目是液体壁纸和玩具。我在公司出资20万元,任业务经理,工作内容包括洽谈业务、推销产品、接待客户、送客户。公司有4个经理、2个液体壁纸工人、6个话务员。4个经理分别是:2009年10月份到公司的胡*,负责液体壁纸业务;2010年7月到公司的杨**,负责玩具业务;2010年7月到公司的孙**,负责玩具和液体壁纸;2009年9月到公司的方×,负责液体壁纸业务。2个负责液体壁纸的工人:一个姓冯,一个姓张,具体姓名不清楚。6个话务员,全是女性,负责接电话和介绍产品,她们的工作都由我来给安排。公司的职务分工和待遇是:张**负责全面工作和财务,业务款均存入张**的邮政储蓄和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其月工资1500元;孙**任总经理,也负责全面工作,月工资1500元;方×、杨**、胡*负责推销、洽谈,月工资1200元;刘**、张**、孙**、周*、何*等人都是话务员,月工资1200元。姜*承担部分收费工作,月工资1200元;张**任管员,月工资1200元。

张**通过3158治富网、天**视、四川卫视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由张**设计。广告内容是液体壁纸为著名商标、取得国家专利、是绿色环保产品等虚假宣传。

公司的经营方式是:首先公司在媒体网站上刊登广告,客户看到广告后打公司电话咨询,话务员按照广告内容向客户进行讲解,包括公司已经取得威斯顿注册商标、取得国家专利证书、所生产的涂料(壁纸)是绿色产品等。客户愿意加盟代理就到公司的办公地点由业务经理对客户做进一步讲解、介绍,并带客户参观生产车间和涂料的生产、使用演示。如果客户愿意加盟,在交纳加盟费之后,公司对客户进行为期2-3天培训,内容包括制作液体壁纸的配比和搅拌的顺序以及使用液体壁纸的工艺流程。2009年10月张**提出这种经营方式后找相关的协会和部门出具了各种证书并制作了公司经营液体壁纸的宣传手册。公司的其他员工通过学习宣传手册了解和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方式。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初公司共吸收了约50个加盟商,具体收费情况我不清楚。

公司没有生产涂料等建材的资质。生产液体壁纸和寻求加盟商是为了挣钱。公司推销液体壁纸的价格是每公斤70元-75元,客户按上述价格以实际缴纳的款项购买产品。实际液体壁纸的成本价格是每公斤10元-15元。最初公司不生产液体壁纸,产品是通过市场购买的,2010年7月份搬到永合庄240号之后,公司招聘工人加工生产了10余天,后来加工的工人就不干了。购进的液体壁纸没有商标,购进后贴上威斯顿商标对外销售。

2011年我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在逃期间,我一直使用陈**的身份证,后来由于担心被抓获,所以到公安机关投案。

2.被害人陈*陈述、报案材料:2010年6月我通过网络知道中材科城科**限公司的液体壁纸和涂料可以办理技术转让和代理。2010年6月19日,我与该公司一名叫张**的男子签订了威斯顿液体壁纸技术转让合同,并于当日支付28000元转让费。后于2010年7月11日、2010年7月25日通过天**银行大孟庄支行向尾号为0519户名为张**的账号分别转账20000元和10000元转让费。7月中旬,该公司向我发来技术设备,但是没有给我产品有效证书,且没有向我开具后两次转账的收据。8月初,我向该公司索要产品有效证书,公司称产品需要重新认证,等认证结束,让我拿旧的证书换领新的证书。8月6日,我再次给该公司打电话时无人接听,且该公司的新地址丰台区永合庄240号也没有人了,我就报案了。

3.被害人李**陈述:2010年7月中旬,我朋友戴*告知我在网上看到北京有一家公司做新建材光触媒液体壁纸漆正在招经销商和代理商。2010年8月1日,我与戴*来到北京丰台区永合庄的威**公司,接待人员是方*。方*带我们去展示厅进行了参观。我们告知方*我们想做合肥市的经销商,方*称成为合肥市经销商需要26800元,即需要先购买同等价值的货物,之后供货按照50%交费,每次付款后发货。之后我们缴纳了2000元定金。2010年8月3日下午,我和戴*在公司学习液体壁纸漆的制作方法,2010年8月4日上午,我与戴*与这家公司签订合同后准备走时,民警就来了。

4.被害人戴*陈述:证实内容与被害人李**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李**陈述:我从互联网上看到中材**限公司加盟销售威斯顿液体壁纸,我通过电话联系了业务经理胡*。2010年5月7日我来到丰台区永合庄240号,胡*接待我,并让我缴纳22800元成为山东淄博地区的区域经销商,免费给我30000元的货物,有人给我演示了软件,我交纳了1000元定金。2010年7月11日,我来北京学习技术,7月12日通过汇款给张**账户汇款21800元,收到货后发现和演示的不一样,我就将货发回公司了,今天我到公司核实收货情况听说他们被抓了。

6.被害人李**陈述、报案材料:2010年4月我通过网络发现中材科城科**斯顿液体壁纸的加盟经销广告。后我通过网络、电话与一名自称严艳的联系,并于7月30日到北京丰台区永合庄240号洽谈。我和方*洽谈的合作事宜,并于8月1日交给该公司液体壁纸定金2000元,公司同意我学习液体壁纸操作技术,我与该公司在8月2日签订了液体壁纸经销合同,同时我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玩酷经销合同,8月3日我又缴纳了壁纸定金6000元,玩酷定金7000元,约定8月5日接货。由于到约定时间未收到货物,且无法联系该公司,我就报案了。我总共交纳了15000元,其中液体壁纸合同金额22800元,我交了8000元,玩酷合同金额10000元,我交了7000元,我有收据的复印件。

7.被害人唐*的陈述、报案材料:2010年7月份我在网上看见中材科城科贸**斯顿液体壁纸的宣传内容,就与一个叫严*的联系。2010年7月31日我来到丰台区永和庄240号,业务经理张**的接待的我。他们向我介绍了液体壁纸的优点,带我参观了制作流程,也让我看了质量检测报告,我决定学会后回家发展。当天我交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开始学习技术,8月2日我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经销合同,回家之后我又给户名张**的账户打款3000元,后该公司电话无人接听,我就来报案了,我总共交了8000元,5000元的现金,3000元转账到尾号5763张**的账户上。

8.被害人张**陈述、报案材料:2010年7月28日,我经人介绍来到中材科**有限公司了解液体壁纸项目,业务经理张**接待的我,他带我参观了生产场地,并向我介绍了液体壁纸。张**告诉我先交纳2000元定金可以开始学习,于是我交纳了2000元定金进行学习,后缴纳400元现金签订了经销合同。2010年7月30日我又汇款6000元。由于对方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发货,电话无人接听,我就报警了。

9.被害人刘**陈述:2010年7月27日,我和朋友在天津卫视看到中材科**有限公司有加盟玩酷总动员儿童玩具店项目的广告,于是我按照广告电话进行咨询。我与一名自称叫刘*的女子联系,并提出去公司参观的要求,刘*告诉我公司的地址和路线。7月31日上午,我和两个朋友到达丰台区永合庄中材科**有限公司,刘*把我介绍给杨**经理。杨**告诉我要做县级代理需要购进36000元的货物,后经协商我同意按批发价购进20000元的货物并成为县级代理商,我的玩具店由中材科**有限公司供货,货到付款。杨经理要求我支付3000元定金,之后我与杨经理协商交纳了2000元定金并签订了合同。7月31日下午我回到青县并以每年6500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间门店。8月1日上午,我和杨经理联系要求他给我发20000元的货物,杨经理称需要补齐剩余3000元定金才能发货。后经协商,杨经理同意先按批发价发10000元的货物,货到付款。8月3日,货物到达青县,我去取货时看到7个包装箱,我要求开箱验货,但是货运公司称供货方要求先交付10000元才能验货提货。之后,我与杨经理协商,我向杨经理提供的户名姜×尾号1961的账号中付款10000元,后我在货运站开箱验货。我在其中一个货箱发现了货物明细和价格表,但是内容与我签订合同时杨经理提供给我的货物价格内容不同。其他的货物也比洽谈的价格高出1-2倍,部分货物价格高出5倍,另外还有部分货物实际没有发货。经我计算,这些货物价值约2000-3000元。后来我与杨经理协商,他推称忙,后来电话无法联系,我就报警了。

10.证人孙**证言:2010年7月左右,北京中**限公司的所有人员搬到丰台区永合庄240号院。中材科城经营的项目是液体壁纸和玩具。公司有注册网址,在网上发布广告,同时在四川、山东、辽宁等电视台发布广告。客户通过广告的联系方式与公司联系,客户直接到公司办公地点洽谈、签订合同,我们收取市场加盟费。具体加盟费的收取方式由业务经理负责与客户谈。液体壁纸的原材料在市场购进,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240号生产,使用威斯顿品牌。液体壁纸获得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我们公司赚取的利润是生产销售的差价。我们收取保证金、加盟费,同时出售壁纸,实际属于现钱、现货。我们公司生产的玩具是委托其他工厂加工生产,由我们公司负责销售。玩具的销售模式是缴纳9800元的加盟费,我们提供9800元的商品。中材科城的业务经理有杨**、张**、胡*、方*,其他人员属于话务员或生产人员,公司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工作由张**代管。

11.证人刘**证言:我是中材科**有限公司话务员,2010年6月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从事液体壁纸和玩具的生产、招商、销售。法定代表人是张**;经理孙**;业务经理有方×、杨经理、胡经理、张**,业务员张**;话务员有周*、张**、小*、小叶、小*、小*、小*;张**负责处理退货。我向客户介绍液体壁纸是威士顿品牌,公司自己生产的,用于涂墙,美观大方,有图样,有证书,质量合格。向客户介绍玩具时告知客户产品是公司生产的,价钱便宜、好玩。我的工资是每月1200元。公司在网上、电视上均有广告,产品原料的来源和价格我不清楚。

12.证人何×证言:2009年10月我经曹**介绍到中**公司上班,职位话务员,月收入1200元,联系业务有提成。公司销售液体壁纸和小玩具,模式是交费成为代理后,公司给客户发货,再次购进货物价格优惠。液体壁纸是威士顿品牌,公司自产自销,我告诉客户玩具是公司储存的。公司有四个业务经理:杨**、方*、张**、胡*;话务员有七人:除了我之外,还有孙**、刘*、张**、严*、周*、姜*;电脑员张**;司机是杨*、小*。我们按照公司宣传资料向客户宣传。我不知道产品是否合格,也不知道宣传资料是否真实。

13.证人冯×证言:2010年4月份,我经人介绍到中**公司上班,我的工作是生产液体壁纸涂料。负责生产涂料的还有赵*和另外两个人,生产工作由胡*负责。生产流程是按照生产配方将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在分散机种搅拌均匀,然后装罐销售。我的月工资是1200元至1300元。

14.证人张**证言:2010年3月份,我姐姐张**介绍我到中**公司上班,公司地址在丰台区永合庄240号,开始我负责壁纸的打包工作,后来负责对外发玩具,月工资1280元。液体壁纸的品牌是美国威士顿,但是我不知道我们公司与美**顿公司之间的关系。液体壁纸的生产技术由赵*负责。2010年7月之后,公司开始做小玩具销售,孙**负责玩具进货,我负责按照孙**的要求进行发货。公司的总经理是孙**,业务经理室**、张**、吴**、杨**,话务有张**、孙**、小叶等六人,负责发货的还有冯*。孙**负责联系电视广告。发货流程是:我按照孙**告知我的发货品种和货单上收货人的地址、名字、电话配货,配完货后我让司机带我去货站,货到付款,收货人将货款付给货运公司,但是货运公司不固定。没有客户退货,我不负责售后服务。

15.证人张×3证言:2009年6月我通过张**介绍到中材**公司工作。2010年7月公司办公地址搬到丰台区永合庄240号,公司法人是张永爱;总经理是孙**,孙**负责公司的全面事务;话务部有我、严*、孙**、周*、何*、刘**、叶子;业务部有张**、杨*、胡姓和方姓经理,售后服务由业务经理负责接待;库管员有两人,一人负责液体壁纸发货,一人负责玩具发货;张**负责公司的网络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加盟销售液体壁纸和玩具。公司在山**视和河南卫视播放广告,也有网站宣传介绍液体壁纸。客户打电话由话务部负责电话咨询,我们向客户介绍产品。客户如果感兴趣来北京参观,我们将客户交给业务部签合同,然后由业务员收取加盟费、货款。库管员负责看管仓库和发货,售后服务部负责接待客户投诉。我不清楚公司检测报告、质量认证书的真假,只是见过液体壁纸的演示。液体壁纸是公司生产的,生产流程我不清楚。

16.证人孙**证言:我自2009年5月起在中材**公司担任话务员。公司地址于2010年7月迁至丰台区永合庄240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经理孙**。业务经理张**、方*、胡*负责谈液体壁纸业务和接待客户,一个杨姓经理负责玩具业务,何*、张**、刘*、周*、叶子、严*和我负责接电话。公司业务范围是涂料壁纸和玩具,公司在电视上登广告,也通过电话和网络宣传联系客户。我们按照公司的宣传资料介绍产品,客户感兴趣就通过业务经理洽谈合同。涂料是我们公司生产的,玩具的生产厂家我不清楚。

17.证人严**:我自2010年3月在中材**公司工作,负责销售液体壁纸。2010年7月份公司地址迁至永合庄后还增加了玩具业务。我的职务是胡姓经理安排的,客户咨询时我们按照公司产品资料和客户解释,之后客户交款,公司发货。公司在山**视和天津卫视做广告,经营的液体壁纸是公司自己生产的威斯顿品牌,根据规格不同价格自30元至280元每公斤不等。公司法人是张**,公司管理由孙经理负责。我的月工资1500元,没有提成。

18.证人方×证言:2009年6月我到中材**公司上班,公司2010年7月迁至永合庄240号。公司是在2008年4月份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是张**,公司在建工大厦时负责人是胡*,搬到永合庄后负责人是孙**,公司经理有杨经理、张**、万经理、张**和我。我主要负责墙纸客户的接待、介绍墙纸、样品和使用方式。如果客户满意我们就签订销售合同。墙纸是公司的配方自己生产的美国的品牌,销售方式是批发和零售,可以退换货。

19.证人周×证言:2009年8月我到中材**限公司工作,负责接电话向客户介绍产品。公司经营项目是液体壁纸和玩具,存在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客户直接从公司购买货物,成为公司经销商;另一种是区域性代理商。经销商和代理商都需要和公司签订合同。经销商需要缴纳8000元至16800元不等,公司再按照货物的市场价格给客户提供货物。代理商分为县级代理和区域级代理,县级代理费40000元,地区级代理费150000元,公司会给客户提供同等价值的货物。我按照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图片和合作方式等资料向客户解答问题,如果客户有合作意向,我就通知客户来公司洽谈,客户和公司达成协议后我会获得千分之三的提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爱,;经理是孙**;业务经理有杨经理、方*;话务员有叶子,业务员有张**、胡经理、万经理。

20.证人杨**言:2010年7月我经孙**介绍到中材**公司工作,负责推销玩具,工作内容是按照玩具说明书给客户介绍和演示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液体壁纸和儿童玩具。壁纸由公司生产,儿童玩具从外面进货。公司产品在电视台做过广告,公司有专门接电话的人员介绍产品,客户想购买可以到公司来参观。孙**是公司的负责人,涂料和儿童玩具都由他管理。

21.证人姜×证言:2010年中材科**有限公司从西客站南广场建工大厦搬到丰台区永合庄240号,孙**将我安排到中**公司工作,负责接电话,营业范围改为液体壁纸和玩具。中材科城的负责人是孙**,张**是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有胡*、方*、张**、方*、张**、杨**,负责谈业务签合同。话务员有周*、刘**、何*、孙**、严*、张**和我。发货人是张**和冯**。中材科城销售的液体壁纸有检验报告等手续,但是手续的来源我不清楚。加盟合同由孙**、张**管理,话务员由周*管理。玩具加盟分层次:乡镇级9800元、县级16800元、市级25800元、经销商是36000元和80000元。玩具价格从1元到300元不等,品种较多,进货渠道和进价我不清楚。

22.证人张**证言:2009年10月我经张**介绍到中材科**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液体壁纸和玩酷总动员玩具。我在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库房内货物、液体壁纸演示软件的使用,另外做过两个月出纳。公司法人是张**,胡*、方*、张**、张*是业务经理。公司销售的液体壁纸是公司自己生产的,有检验证书,但是我不知道是否真的合格。

23.证人胡×证言:2009年6月我到中**公司工作,职务是业务经理,负责液体壁纸技术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液体壁纸是一种水性涂料,公司只有我一个专业人员从事该项业务。液体壁纸经过了国家**试中心的检测,有检测证书,生产场地在丰台区永合庄40号,商标是威士顿。液体壁纸原材料从市场购买,按照配方生产工艺生产出来。液体壁纸的成本价是30-60元,销售价格从90元到150元不等。公司只收取定金,包含在货款中。液体壁纸申请过专利,有受理证书,但是我没有见过专利证书。公司法人是张**,业务经理是方*、张*负责液体壁纸,业务经理杨**负责玩具。公司通过报纸、电视、杂志对外宣传。我们与客户达成意向后,收取一部分定金签订合同,定金包含在货款中,然后发货,三个月内可以退货,也可以调换货。

24.证人臧*、刘**证言、房屋租赁合同、院落租赁协议:证实臧*将丰台区永合庄240号转租给北京中**有限公司一张姓男子用于生产秸秆节能炉的情况。

25.收据、名片、证书复印件、威斯顿壁纸经销合同、铺货详情单、威斯顿发货通知单、中**银行存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中**银行业务凭证、代理合同:证实中材科**有限公司以签订壁纸或玩具经销代理合同收取戴×人民币2000元、李**人民币22800元、李**人民币15000元、唐*人民币8000元、张**人民币8400元、刘**人民币12000元的情况。

26.玩酷玩具经销价格表、玩酷玩具首批铺货市场价格表、玩酷总动员宣传册:证实玩具宣传情况和玩具价格情况。

27.收据、技术转让合同书、证书:证实被害人陈*于2010年6月19日与中材科**有限公司签订威斯顿液体壁纸技术转让合同,并支付人民币58000元的情况。

28.客户成交详细表:证实液体壁纸的销售情况。

29.检验报告及证明:证实编号200910716检验报告复印件系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

3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

31.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北京**管理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北京博**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材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张**为公司法人,张**为公司股东。

32.企业信息查询:证实无美国威**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33.注册成立证明书:证实起获的注册成立证明书的情况。

3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无法对证书进行鉴定的情况及未起获液体壁纸产品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

35.尾号0519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户名张永爱该账户2010年6月至9月的交易记录情况。

36.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张**被抓获的经过。

37.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诈骗被害人李**、戴*、李**、李**、唐*、张**、刘**的指控,经查,在案证据被害人李**、戴*、李**、李**、唐*、张**、刘**的陈述、收据、名片、证书复印件、威斯顿壁纸经销合同、铺货详情单、威斯顿发货通知单、中**银行存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中**银行业务凭证、代理合同、检验报告及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的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诈骗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关于其在公司并未实际出资,在工作之初并不知道公司实施诈骗行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的30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陈*。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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