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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高**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高宏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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