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等与马**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韩**、李*与被申请人马**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韩**、李*的委托代理人方*,被申请人马**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韩**诉称:我与马**原系夫妻,在我们婚后共同生活中,我与李*于2003年9月15日生育一子何X(出生时取名马X),但在何X出生证明中却注明马**为其父亲。2005年4月1日,我与马**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时我们约定何X由我抚养。2006年7月21日,我与李*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3日,我与李*、何X共同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确认我与李*为何X的亲生父母。2014年11月25日,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根据我与马**的离婚协议,只指定我为何X的监护人。因李*系何X的亲生父亲,故我申请确定我与李*为何X的监护人。

申请人李**称:何X确系我与韩**所生之子,且亲子鉴定能予以证明,故我申请确定韩**与我为何X的监护人。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马**辩称:韩**、李**X出生情况属实,我与韩**离婚后,何X一直随韩**、李*生活。鉴于我与何X并非亲生父子关系,故我同意韩**、李*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韩**与马**原系夫妻,在二人婚后共同生活中,韩**与李*于2003年9月15日生育一子何X(出生时取名马X),因何X出生时韩**与马**尚未离婚,在何X出生证明中注明马**为其父亲。2005年4月1日,韩**与马**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时二人约定何X由韩**抚养。2006年7月21日,韩**与李*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9日,经本院委托北**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韩**与李*、何X共同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确认韩**与李*为何X的生物学父母。2014年11月25日,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根据韩**与马**的离婚协议,指定韩**为何X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出生证明、离婚证、结婚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本、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何X系未成年人,其与韩**、李**司法亲子关系鉴定,已确认韩**、李*系其生物学父母,故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只指定韩**为何X监护人不妥,本院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韩**为何X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申请人韩**、李*为何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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