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李**、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冯*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东马路大羊坊桥上路段时,与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报警,民警将冯*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4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被告人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表、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冯*系自首;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受害人伤情较轻;4、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5、被告人冯*有高血压等疾病,身体不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1点、第2点及建议对被告人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对被告人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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